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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大学“商96春晖励志助学金”评定办法

扬州大学“商96春晖励志助学金”评定办法

第一条 为表达对母校培育的感恩之情,2015年6月,我校原政法学院商9601班校友捐资设立“商96春晖励志助学金”,旨在回报母校,关心贫困有志、品学兼优的学弟、学妹成长,为弘扬母校优良传统、倡导公益行动传递正能量。

第二条 “商96春晖励志助学金”的资助对象为贫困有志、品学兼优的我校统招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、研究生。

第三条 “商96春晖励志助学金”原则上为一助3年或4年(不符合续评条件除外),资助标准分为:①A计划:资助学费和生活费10000元/人·年;②B计划:资助生活费5000元/人·年。

第四条 评选条件

(一)基本条件

(1)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诚实有信,孝敬父母,尊老爱幼,遵守社会公德;

(2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品学兼优,立志成才;

(3)积极参加集体活动、公益活动,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,勇于奉献,在同学中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;

(4)热爱学校,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;

(二)续评条件

(1)学习勤奋、成绩优秀,获得校长奖学金(二等奖)以上奖学金;

(2)评奖学年专业学习成绩原则上在本班级(年级、专业)前50%,且至少获得两项特长奖,其中有一项特长奖应是“励志成才奖”;

(3)在院级以上学科(专业)竞赛、科技竞赛、生涯规划设计、创业设计、科研创新、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、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、才艺表演、演讲比赛、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两项以上奖励或取得突出成绩。

以上(1)(2)(3)三项续评条件,需满足其中一项。

(4)有下列情况者在续评时取消其受助资格: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;在提供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;无特殊原因一学年内考试挂科2门(含2门)以上且补考不及格;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,不需要持续资助;休学或退学。

大二学生首次申请,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参照续评条件。

第五条 评定与发放

(1)根据“商96春晖励志助学金”评审工作组下达的助学金名额,相关学院组织一、二年级学生申报,申报者对照条件提出申请,并附相关材料。

(2)每年9—10月,由各相关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筛选、评审、续评,严格把关,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规范。

(3)“商96春晖励志助学金”每学年按学期分两次发放,A计划每学年第一学期发放7500元、第二学期发放2500元,B计划每学期发放2500元。

第六条 本办法由“商96春晖励志助学金”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。

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二○一五年六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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